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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本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1-7-22 17:28:57

各县(市)房产局、综治办、公安局、人口计生委、地税局、财政局: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社会和经济发展,提高社会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湘建房[2009]133号》文件要求,现就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流动人口在为城市建设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给城市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较大压力。出租房屋作为流动人口的主要居住场所和落脚点,涉及到社会管理的各个层面,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200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加强以出租房屋为重点的流动人口落脚点管理”。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势在必行,按照“以房管人”的工作思想,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在公安部门的组织协调下,健全管理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以全面、准确、动态地调查掌握房屋出租情况,落实出租房主的责任和义务,为社会治安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二、认真做好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各县(市)房产部门要加强和完善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制度,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规定》相关内容,制订切实可行的登记备案操作办法。 要高度重视出租房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宣传,充分取得出租屋主和流动人口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依托并指导、督促街道、乡镇和社区,全面开展房屋出租登记备案工作,依法对不进行房屋出租登记备案责任人或单位进行查处。

(二)公安机关应加强对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托并指导、督促街道、乡镇和社区,认真组织开展对出租房屋的治安检查和安全检查,并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乡镇、街道与出租屋主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状、办理暂住登记和居住证时应查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告知出租屋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中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的检查,指导、委托乡镇、街道与出租房屋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状。相关部门要积极协助人口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并将工作中所掌握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及时通知人口计生部门,建立日常信息通报制度。

(四)综治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将此项工作纳入社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各街道、乡镇和社区要在公安、计生、房产等部门的指导、支持下,在综治部门的指导、协调下,充分整合社区民警、计生专干、协管员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通过受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上门检查、集中清查、签订房屋出租治安与计划生育责任状、开展房屋中介服务等多种形式,澄清房屋出租底数,全面采集、录入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信息,做好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三、加强和规范私人住房出租的税费收缴

(一)税务机关、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和规范私人住房出租的税费征收,与相关部门紧密协作,逐步完善私人住房出租税费征收管理网络,保证税费依法征收到位,减少税费流失。

(二)税务机关、房产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乡镇、街道情况熟悉、工作资源丰富的特点,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街道、乡镇开展私人住房出租税费代征代收工作。

(三)税务机关、房产管理部门应与委托代征代收的街道、乡镇签订《委托代征代收税费协议书》,明确双方权责义务,并指导、督促街道、乡镇做好代征代收工作。

(四)受委托代征代收的街道、乡镇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根据《委托代征代收税费协议书》规定的代征代收范围、内容、权限以及期限,确定人员进行税费代征代收工作。

(五)严格按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湘财政[2009]73号文件规定对个人房屋租赁税收综合税收率执行。(1)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区与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综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税率征收。(2)对个人非住房出租税收的综合征收率由现在的12%19.675%调整为6%12%两档,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综合征收率为6%(只征6%的房产税);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综合征收率为12%(房产税6%、营业税5%、个人所得税1%)。

四、切实加强基层服务管理工作的保障

(一)房屋出租税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各级财政。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一定经费用于房屋出租主管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开展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服务和管理工作,保障基层工作需要。

(三)私人出租房屋代征税款的手续费支付事项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和社区利用所掌握的辖区内房屋出租信息,依法依规开展房屋出租中介信息服务。

(五)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纳入各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

 

 

 

 

郴州市房产局                  郴州市综治办

郴州市公安局                  郴州市人口计生委

郴州市地税局                  郴州市财政局

                                                                                                                    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