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房产新政 >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来源:本站 作者: 发布时间:2011-7-22 17:30:15

局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裁量权,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我局制定了《郴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请各科室、局属各单位严格执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七日

 

 

 

郴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基准。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产管理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管理

 

第一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五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2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20%以上50%以下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无资质从事10万平方米以上项目开发的;有资质从事超越资质等级限制面积50%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多次违反资质管理规定从事项目开发的;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补办验收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验收,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在责令期限内补办验收手续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30日内不补办手续的。

处罚基准: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逾期30日以上60日以内不补办手续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拒不补办手续的;因未组织验收导致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影响非常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修,并处交付使用的房屋总造价2%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规定期限内返修,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基准:处以房屋总造价的1%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返修不及时,造成房屋质量恶化或造成业主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房屋总造价的1%以上1.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进行返修,造成房屋质量严重恶化或造成业主重大经济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以房屋总造价的1.5%以上2%以下的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主动补办手续,预售商品房面积不超过1000㎡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1000㎡以上3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3%以上0.6%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预售商品房面积在3000㎡以上的;拒不补办预售许可手续的;房屋质量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0.6%以上1%以下罚款。

 

第二节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条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二)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未获利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获利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获利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基准:公告资质证书作废,收回证书,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处罚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由原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期限内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期限内改正,房屋存在明显质量问题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拒不改正,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降低资质等级,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一条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主动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2万元的罚款。

2.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再行销售行为已完成且已收取全部房款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能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30天以内仍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处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销售广告宣传未实施销售行为,主动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签署购房意向书或收取一部分费用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多次实施违法代理销售行为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十五条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改正,没有对购房者的实际利益产生损害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项目规模较大,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侵犯业主合法权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可以并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不超过15万元的。

处罚基准: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15万至100万元以内的。

处罚基准:处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擅自处分的财产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或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通报。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不全部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处罚基准: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因不移交有关资料给业主或接收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

处罚基准:处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30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以上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未完全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委托合同价款40%以上45%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合同价款4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一条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主动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能及时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挪用专项维修资金造成业主重大损失的;拒不退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挪用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是物业服务企业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主动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未纠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纠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处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且能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有上述行为1项,不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6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五条 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拒不改正的;社会影响恶劣的;多次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限期内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社会影响恶劣的;多次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被依法处罚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处罚依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法该条规定,被依法查处两次或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节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八条 处罚基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的表现情形:经责令限期改正,及时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未在限期内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拒不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节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二十九条 处罚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经警告后立即报告的。

处罚基准: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影响和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倍以上2.5倍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拒不履行报告义务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以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5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房地产中介管理

 

第一节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条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其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其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正式执业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下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执业时间在一年以上的。

处罚基准: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所签署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未被委托方使用或经责令后停止违法活动,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已被委托方使用且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警告,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处罚依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五)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七)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八)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九)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十)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十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下且不超过1万元的罚款。

2. 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

3.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节《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三条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初犯尚未开始执业,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且正式执业不超过半年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且正式执业超过半年的;欺骗、贿赂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并处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第三十四条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房地产估价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房地产估价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责令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从事房地产估价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第十九条:一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二、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采用“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

(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并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三)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五)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注册于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数。

第二十一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分支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未正式开展业务且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已正式开展业务,但未造成危害后果和较大影响的;或未在限期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严重违法的表现情形:已正式开展业务且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第十九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义出具估价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估价业务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估价业务,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

第二十八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与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合作完成估价业务,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共同出具估价报告。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由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加盖房地产估价机构公章,并有至少2名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处罚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五)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1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表现情形:有上述行为2项以上的。

处罚基准: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

 

第一节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三十八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

(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四个设立条件中任何1个设立条件;或已从事白蚁防治业务3单以下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四个设立条件中任何2个设立条件;或已从事白蚁防治业务3单以上5单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不具备四个设立条件中任何3个以上设立条件;或已从事白蚁防治业务5单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或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治,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立了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但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治,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建立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未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治,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十条: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剂。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药剂进出领料制度。药剂必须专仓储存、专人管理。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假冒伪劣药物,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数量在5公斤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假冒伪劣药物,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数量在5公斤以上,尚未造成人畜作物伤害、死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假冒伪劣药物,或以假充真,以次充好,造成人畜作物伤害、死亡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销(预)售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未提供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购房人要求出具、提供但拒不出具、提供,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以2万元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销(预)售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3000 平方米以下,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未提供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购房人要求出具、提供但拒不出具、提供;或在责令改正的期限内未改正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2.4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销(预)售面积在3000 平方米以上,未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未提供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的《住宅质量保证书》,购房人要求出具、提供但拒不出具、提供的;或违反该条规定已被处罚过,再次违反该规定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建设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

第四十三条  处罚依据:《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房屋管理单位应当配合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白蚁的检查和灭治工作。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原有房屋和超过白蚁预防包治期限的房屋发生蚁害,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自行灭治,蚁害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不予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委托不具备从事白蚁灭治业务的条件的单位灭治,蚁害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罚款200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隐瞒不报,致使蚁害扩大,造成相邻建筑损失;或蚁害面积在1000 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