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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郴委[2010]5号)和《中共郴州市委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郴委[2010]6号),保留郴州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管理局”),为正处级事业单位,归口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理。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职责划入市房产管理局,并根据委托承担相关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

(三)将市房产管理局组织拟订房产开发和管理政策、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的职责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受市政府委托,承担全市有关房产开发和管理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房产管理的地方性管理办法和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的房产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房产市场临监管政策,承担规范房产市场秩、监督管理房产市场的责任;组织实施房产开发、房屋权属管理、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物业管理、城市房屋征收拆迁等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三)承担全市房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房产开发企业备案、资质等级初审和资质管理;参与房产开发项目的审查;组织有关部门对房产开发项目进行综合验收。

(四)组织实施市城市规划区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负责市城市规划区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资格核准和廉租住房租住审批;承担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回购、交易和廉租住房出租有关的管理事务和监督检查工作。

(五)承担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责任;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和一、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初审。

(六)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和房屋产籍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造和落实房产政策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的房产市场管理;负责房产转让、抵押、租赁、担保等交易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合同备案等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业务服务人员的资格管理。

(八)承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市城市规划区房屋拆迁许可;负责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管理;指导、监督拆迁过程中的补偿与安置工作;协调和裁决有关拆迁纠纷。

(九)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和北湖、苏仙两区所辖乡镇房屋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房屋维修养护工作;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危房普查,编制危旧房屋改造计划;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原有房屋装饰装修及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承担全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直管公房产权、产籍、经营、修缮等管理工作。

(十二)指导县(市)房产管理、房产开发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